
投資的風險,誰來承擔?
阿國96年間在A銀行理專的推薦下,將原本的美金定存20萬元解除,向A銀行購買甲、乙兩檔基金;在此之前,阿國從來沒有買過任何基金,都是以定存方式來處理資產。阿國主張在進行風險評估作業時,都是在理專的協助指導下完成,而且當時沒有提到基金會有下跌至80%的巨大風險,短短幾年就都下跌超過了三分之二。另外,A銀行理專跟阿國說在網站上購買基金的話,可以免去臨櫃購買所花費的等待時間,並不是阿國自行開通網路申購的功能。之後,基金的淨值不斷下滑,期間歷經多次的轉換都是聽從理專及其主管的建議。阿國認為,A銀行不當推薦高風險基金導致自己產生大幅虧損,因此提起評議申請,請求A銀行賠償原有本金的100%。
A銀行主張,阿國在申購甲、乙基金前已經完成風險承受等級評估作業,屬於積極型投資人;而甲、乙基金的商品屬性等級都是積極型,阿國的投資風險承受等級與申購的基金商品屬性風險等級是適配的,A銀行已經確實執行商品適合度的評估作業。此外,阿國從96年8月起陸續以臨櫃、網路銀行方式申購基金,如果阿國對於對帳單所載報酬率有疑問,可隨時向理專洽詢或在官網查詢投資標的淨值。 A銀行認為,阿國臨櫃、上網申購基金後,自100年起將甲、乙基金分別多次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並多次投資甲基金,顯然對於甲基金有相當的瞭解與偏好。而阿國在投資10幾年後才反映報酬率、理專誘導、不當推薦高風險基金等問題,顯然不合理。阿國的投資雖然有虧損,但這是從事基金交易可能承受的風險,與A銀行的銷售行為並沒有因果關係;阿國要求由A銀行承擔損失,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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