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頻繁轉換投資標的,會有什麼問題呢?
發布日期:2021-10-28
►申請人怎麼說…
阿雯在105年6月間透過A銀行的理專向保險公司投保,原本阿雯想要的是儲蓄型的保險,投保目的是把錢放在保單,只要領息足夠給付生活費即可。但是,A銀行理專投保的卻是投資型的保險,阿雯對此完全不知情,一直到收到保險公司的帳單後,理專才告知把錢投入了投資型保險。之後過沒多久就開始出現虧損,才投保了2年多,就虧損了超過本金的三分之一。另外,阿雯主張投資標的移轉了共28次,可是同意書大部分都不是阿雯自己親簽的。因此阿雯提出評議申請,請求A銀行返還本金美金(下同)32萬元。
銀行怎麼說…
►A銀行主張阿雯告知理專平常有投資股票,而且能接受風險變動,規劃能提供部分生活費所需且身後財產亦可留給家人的商品。而因為投資型保險具有此特性,阿雯在A銀行也有其他投資型保險的投資經驗,因此理專就依照阿雯的需求提供本案投資型保險相關商品資訊給阿雯參考,銷售作業流程也都有符合規範。此外,阿雯簽署的要保書文件中已記載是「投資型保險商品」,而且保險公司承保時寄發的通知函中也載明是投資型保單。A銀行主張,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時理專都有向阿雯詳細說明,保險公司審核變更後也會寄發簡訊、批註單及對帳單給阿雯,而且阿雯收到對帳單後也會跟理專討論保單價值。因此,A銀行認為阿雯事後主張未經其同意就轉換投資標的,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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