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基於協助債務人解決經濟生活問題,從97年4月11日開始正式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藉以穩定金融與社會秩序。消債條例之債務清理程序分成二階段,債務人必須先與銀行等債權金融機構進行法院外之「前置協商程序」;協商不成時,才進入法院之更生(性質上屬破產法上之和解程序)或清算(性質上屬破產法上之特別破產程序)程序。為利民眾製作並提出其債權人清冊與債權金融機構等進行前置協商程序,聯徵中心自97年4月9日起提供民眾申請查詢「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申請「前置協商」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從來沒有參加過「前置協商」或95年度銀行公司辦理的「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簡稱「95年度債務協商」、或您曾參加「95年度債務協商」但沒有成立。
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
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且按期還款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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